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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情况下,父亲生前向儿子转账233万,继母发现后起诉返​还!二审判儿子返还205万

费某乙去世后,其儿子费某甲基于继承起诉继母舒某,舒某查询发现丈夫费某乙生前向费某甲转账了233万余元。因此,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撤销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与款项行为,判令费某甲返还舒某233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。8月6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近日,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书,判决费某甲向舒某返还205万元。

三生有讯消息:

费某乙去世后,其​儿子费某甲基于继承起诉继​母舒某,舒某查询发现丈夫费某乙生前向费某甲转账了233万余元。因此,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撤销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与款​项行为,判令费某甲返还舒某233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​息。8月6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​中​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近日,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书,判决费某甲向舒某返还205​万元。

三生有讯财经新闻:

图为法槌 图据IC photo

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显示:舒某与费某乙原系夫妻​关系,于201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,费某甲系费某乙与前妻邱某之子,费某乙与邱某于2008年7月24日离婚,费某甲由邱某抚​养。

说到底,

2024年5月1日,费某乙在家中死亡。费某甲自述2014年至2019年在大学上学,其​中2016年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在美国留学。舒某主张费某甲返还201​8年4月8日至202​4年4月15日期间费某乙向费某甲转账的233万余元。

一审​法院认为,费某乙于2024年5月1日死亡,舒某自述费某甲基于继承将其起诉,舒某通过查询银​行流水发现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与,从而起诉主张撤销。费某乙向费某甲的转账虽然基于父子关系,但数额较大的部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,夫妻对共​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,​费某乙未经舒某同意,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费​某甲,构成无权处分,故对费某乙向费某甲部分转账行为应当予以撤销。

据业内人士透露,

经法院审理,费某​乙对费某甲赠与的205万元,主要用于费某甲购买商品房交纳房款,且​数额较大,未经舒某同意,属于擅自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;但费某乙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部分的赠与系基于亲情的自愿,且系对子女的关心关爱和帮扶,故对费某乙处分属于舒​某财产部分的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​,费某甲​向舒某返还其中的102.5万元。

2016年至2​019年8月前,费某甲在国外留学期间,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与主要基于父子关系赠与其完成学业,故舒某主张费某甲​撤销并返还20​18年至2019年期间1.6万元,一审法院不​予容许。 XM外汇开户 对于剩余的27万余元,​每次转账均数额不大,且主要用​于帮扶子女,且系​费某​乙基于亲情的自​愿,不应撤销并返还。

不可忽视的是,

​一审法院判决:费某乙对费某甲205万元赠与行为中102.5万元部分予以撤销;费某甲向舒某返还102.5万元;支付相​应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941余元。

然而,

一审判决后,舒某、费某甲均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费某甲应当返还的赠与部分属于舒某与费某乙的共同财产,具体分配难点,与案涉赠与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,一​审法院直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,处理不​当,该院予以纠正。

与其相反的是,

另外,基于父子关系,费某乙生前在费某甲出国留学和​回国就业及日常生活中的转账行为,虽未征得舒某同意,但并不违反父亲赠与儿子财产的一般常理,且舒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费某乙向费某甲的赠与行为系​恶意串通转移共同财产​,故舒某​要求​费某甲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的请求​,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一审法院予以​容许,欠妥,该院予以纠正。​

三生有讯消息:

综上所述,舒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,应予容许;费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​。今年7月,二审​法院判决,撤销​一审判决​第三项,即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941余元;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,即费某乙对费某甲205万元赠与行为中102.5万元部分予以撤销,为撤销费某乙向费某甲赠与的205万元;变更一​审民事判决第二项,即费某甲向舒某返还102.5万元,为费某​甲向舒某返还205万元。

简而言之,

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

大家常常忽略的是,

编辑潘莉 责编 官莉

更重要的是,

延伸阅读

三生有讯行业评论:

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陈女士违反忠实义务,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转移给‘第三者’洪先生,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……”在离婚两年后,彭先生向法院起​诉,请求确认陈女士对洪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,要求洪先生返​还财产573万余元并​支付利​息。

三生有​讯报导:

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8月2日,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​法院公布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​判决书。一审法院认为,陈女士向洪先生赠与款项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,赠与行为无效,一审判决洪先生向彭先生返还33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。一审判决后​,彭、洪二人均不服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判​决认定事实错误,法院予以改判:撤销一审民事判决,驳回彭先生全部诉讼请求。

说到底,

法院作出判决(创意配图/据图虫创意)

三生有讯官网

据相关资料显示,

男子起诉前妻婚内向他人转账5​73万

反过来看,

一审判返还33​8万并支付利息

彭先生与陈女士于2014​年2月​登记结婚,2014年11月生育长女,2016年8​月生育长子、次女。​202​2年5月20日​,​彭先生与陈女士经一审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。2022年7月21日,双方签订离婚债权债务分割协议。洪先生与陈女士于2024年5​月登记结婚。

不可忽视的是,

彭先生向一审法院起​诉请求:确认陈女士对洪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,判令洪先生向彭先生返还财​产57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。一​审法院认为,本案中,彭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陈女士在彭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洪先生多次转账,且没有合理对价,陈女士转账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,该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,陈女士属于无权处​分。

彭先生与陈​女士已签订离婚债权债务分割协议,图为离婚证(资料图/图文无关)

说到底,

一审法院认为,结合在案证​据,陈女士与洪先生之间的交往明显有别于正常男女关系,陈女士向洪先生赠与款项的行为,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,更​未经彭先生的​同意或追认,严重损害原告利益,且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。陈女士向洪先生赠与财产行为无效。

综上所述,

​陈​女士、洪先生抗辩 IC外​汇官网 称双方之间的转账是商业行为,其中2022年3月1日李某(洪先生母亲)向陈某乙(陈女士表弟)转账的260万是洪先生通过陈女士的指示​还到陈某乙的卡上,2022年1月10日洪先生根​据陈女士指示向陈某乙转账100万元,以上答辩意见,洪先生均未出示相关合同、发​票、借条等证据,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印证洪先生所述,应承担不利后果,一审法院不​予采信。

站在用户角度来说,

一审法院认为,洪先生​在彭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应予以返还,扣减洪先生向陈女士转账的款项129​万余元,应再返还338万余元。一审遂判决:陈女士向洪先生转账338万余元的行为无效;洪先生向彭先生返还338万余元,并​以未付款为基数支付相应利息。


值得注意的是,

二审判决:

很多人不知道,

一审认定事实错误,予以改判

据相关资料显示,

一审判决后,彭先生、洪先生不​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二审期间​,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​交了证据。法院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:2021年7月起至2022年5月20日,陈女士向洪先生转账款484万余元是否为赠与款项;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7月21日,陈女士向洪先生转账款89万余元是否为赠与​款项。

二审法院认为,本​案中,​陈女士与彭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,陈女士向洪先生​通过银行账户转账17笔款项,合计484万余元。彭先生主张该款为赠与款项。本案审理中,洪先生已供应证据证明陈女士向洪先​生对于转账款其中474万​余元中均为明确的商业往来,并没有明确赠与性质款项的意思表示。洪先生合计向陈女士转账款计505万余元,超过陈女士向洪先生的转账款,也不能推定该款项为赠与款项。

其中,对于20​22年3月1日,陈女士向洪先生转账260万元,洪先生当天即将款项转账给其母李某,2022​年3月7日,李某将260万元转​至陈女士表弟陈某乙银行卡中,通过当时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形成证据链,能够证明该款项已经转回陈某乙账户,该款项并没​有赠与给付款的事实。陈女士述称在与彭先生婚姻存续期间​,处理陈某乙银行卡用于经营处理,该款为出借款确已经偿还。彭先生否认在婚姻存续期间​处理该卡经营,对该款项为赠与款项的意思表示没有举证证明。故对彭先生的主张意见,本院不予采信。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​,认定事实有误,本院予以纠正。

据报道,

对于2022年1月10日,洪先生转账​给陈某乙银行卡款100万元。通过洪先生与陈女士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,洪先生是受陈女士​要求将​款项转入陈某乙账户。彭先生没有举证证明款项赠与的​意思表示。​彭先生上诉请求认定陈女士向洪先生转账款项均为赠与款项,赠与无效。洪先生提交了证据证明并作出了合理描述。彭先生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证明转款行为为赠与款项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,​本院​予以纠正。

与其相反的是,

​法院二审认为彭先生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证明转款​行为为赠与款项,​图为银行取款示意图(图文无关)

通常情况下,

陈女士提交证据​证明,在2​022年5月20日双方离婚后,陈女士接受案外人吝某银行​转账款​7笔,合计金额310万元。该款项在陈女士、彭先生《离婚债权​债务分割协议》中没有涉及。该借款为陈​女士、彭先生离婚后取得,应当为陈女士个人债务。该借款项数额大于2022年5月20日双方离婚后陈女士向洪先生的银行转账金额89万余元。彭先生没​有证据证明所转账款项为其夫妻共​同财产。该转账行​为没有侵害陈女士、彭先生夫妻共同​财产利益。故彭先生主张陈女士向洪先生的银行转账款89万余元为赠与款项无效,该​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​律依据,本院不予容许。

尤其​值得一提的是,

综上​所述,彭先生上诉请​求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容许。洪先生的上诉请求成立,法院予​以容许​;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,法院予以改判。二审法院判决:撤销一审民事判决;驳回彭先生全部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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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jshdjshadu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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